《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上)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将自然人排除在外,因此自然人不应成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将农民工纳入职工的范畴,但也没有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就〔2024〕78号 )第12条规定,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单位,这两类用人单位的业主或投资者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需承担无限责任。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如若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则应将字号和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但应当通知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劳动者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当将投资人自然情况注明。
字号,是指个体工商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
如果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牵动劳动合同;否则只有在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讲分支结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收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外当事人。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在国有公司和企业中,董事如果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委任或任命的,则由于其本身的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而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全民施行劳动合同制额通知》(劳动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施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的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安排,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也并非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期间,尽管破产企业仍然存续,但清算人员是清算组聘用的人员,并非破产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与清算组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其所获得的不是工作而是劳务费。
“长期两不找”的劳动者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达几年或者甚至是十几年没有联系,再次期间劳动者未给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关系,用于劳动者并未付出劳动力,自然也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无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
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考虑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其中一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以该家公司作为义务人,其他公司对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数家公司与劳动者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选择一家公司作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对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关联公司如果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由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程度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
就自备交通工具的快递员而言,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处领取快递,表明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期间方面并没有资助群。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在一定期间内完成任务,但期限内某段时间是工作还是休息则由承担人自行决定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送达,这一般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垫上,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安排指挥。至于报酬方面有无保底工资、是以件计还是以时间计,知识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故而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自带车辆的司机每天接受公司业务安排,在公司的指挥下展开业务活动,营运所得归公司,司机只是按照出车次数或者里程等计算报酬,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司机并不是接受公司管理,而是有任务时接受公司安排的业务,无业务时则自由活动,或者承接其他业务,此时双方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关系,具体应认定承揽关系。
工程是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劳动者的,则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其前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者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业主委员会只是经过房地产行主管部门的备案,并未经过正式工商登记程序,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当前社保部门不受理业主委员会的办理社保的申请。当前情形下,还是应当认定业主委员会与其受雇人员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邮政企业与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员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而不应确认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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