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证据合法性裁判要旨
检验内容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饮酒后驾车: 20mg/100mL ≤ Xmg/100mL<80mg/100mL
醉酒后驾车 :80mg/100mL ≤ Xmg/100mL
呼气与血液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四种检验方法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简称酒检仪)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3.唾液酒精定性检测。唾液酒精检测采用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进行定性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4.人体平衡试验。人体平衡试验采用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裁判要旨
涉案血液样品经过两次鉴定,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若两次检测结果差异较大、直接影响判决结果时,第二次检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采信第一次鉴定意见。
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强制驾驶员到医院抽血检测行为属于刑事侦查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就审查《乙醇含量检测报告》而言,除了审查检材的可靠性及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以外,法官可以重点审查:一是鉴定仪器是否在使用期限内,即乙醇含量检测的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等器材应当在有效使用期内;二是是否制作了空白样品色谱图。空白样品色谱图的制作目的在于乙醇含量的定量分析,即主要用于检测鉴定仪器内是否有乙醇残留,如果经空白样品检测后,相关数值反映鉴定仪器内没有乙醇残留,则说明随后进入该仪器的检材中的乙醇含量即为被告人血液中的真实乙醇含量;三是审查线性相关系数、相对相差的数值。《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对该数值均有规定,数值符合规定,说明检测结论真实可靠。法官通过对上述三个内容的审查,基本可以确信《乙醇含量检测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陈 立 )
符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刑是拘役,“缓刑”的情形:
酒精含量 从轻情节 缓刑 80mg~200mg/100ml区间 二项以上从轻情节 一般适用缓刑 200mg~300mg/100ml区间 三项以上从轻情节 一般适用缓刑 300mg/100ml以上 四项以上从轻情节 可酌情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普通高等学校完成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符合抽取血液应由专业人员操作要求,协助刑事取证抽取血样并不要求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医疗技术人员资格。
血样提取地点不在医疗机构,并不必然导致血样被污染,并不必然导致血液检验报告结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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